徐教规〔2012〕 3 号
徐州市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各有关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65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严肃招生纪律,严格督查管理,确保全市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原则
(一)市县联动、分级管理。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市区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招生工作意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内学校招生规模及适龄儿童、少年居住情况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施教区,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公办学校确保接收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自觉遵守招生秩序和纪律。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不得以任何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选拔新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三)电脑派位、促进公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时,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其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及区域内公、民办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实施电脑派位学校,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电脑派位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生家长的监督下,由招生学校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四)政务公开、阳光招生。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及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各相关学校应通过宣传橱窗、学校网站等多种途径及时公布相关招生信息,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三、招生计划
(一)2012年,全市小学一年级预计招生约13万人,其中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约1.7万人。全市初中一年级招生约8.5万人,其中市区约1.3万人。
(二)各学校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不超过50人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小学每班40人、初中每班45人以下,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学校小学每班35人以下,初中每班40人以下。
四、招生办法
2012年,全市小学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23日至30日,初中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29日至7月12日,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一)小学招生
1.入学条件。①年满6周岁。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今年我市小学一年级所招收的新生为2006年8月31日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②具有当地县(市)、区户籍。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县(市)、区组织招生。③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
2.报名要求。符合入学条件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简称父母,下同),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小学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也可以持相关证件到相应民办小学登记、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提出申请,提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各小学在7月3日前张榜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视障、听障和智障三类残疾儿童摸底调查工作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视障、听障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二)初中招生
1.入学条件。①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②具有当地县(市)、区户籍。③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
2.报名要求。符合入学条件小学毕业生的父母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及学生小学毕业证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初中登记、报名,接受学校资格审查;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相应民办初中登记、报名。
各初中学校要在7月15日前张榜公示新生录取名单。
(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报民办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并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办学标准结合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审核其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对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学生施教区的确认
(一)学生与其父母的户籍、房产证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学生应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并与父母的房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
(二)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符合第(一)条要求,并按相关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相关学校应将学生视为施教区内的生源并接收其入学:
1.学生的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居住,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2.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3.学生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其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且在招生学校施教区内实际常住、从未迁移过,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4.学生与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内实际常住,但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持相关证明,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5.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的房产证、户籍或实际居住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三)施教区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以其父母的房产证来确定施教区;有多处房产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确定施教区。
2.货币拆迁确未购房的,持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以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协议以新购房产确定其施教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区。
3.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户籍所在地属于空挂户而确无产权住房的,持无房产证明,以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
六、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苏财教〔2004〕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2.在徐州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自谋职业证明材料);3.在我市所购房产证明,无房产证的出具暂住证(暂住时间满一年以上)及租赁房屋合同;4.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5.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小学毕业证书。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其父母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房产证 (暂住证)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学校审核合格后接收其入学。
七、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做好所属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平衡、顺利、有序进行。
2.各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遵守招生纪律,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办学校不得跨施教区招收择校生或借读生,不得拒绝接收本施教区内学生入学。所有公、民办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考试,不得以各种名义设重点班、分快慢班,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3.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要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媒体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相关信息,为家长和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4.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各地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招生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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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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